|
本报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将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今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调研组还收集了国外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危险品运输发生的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资料。
在此次调研中,各方面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表示了肯定和支持,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意见。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险比较陌生,认为实施这项制度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而保险公司则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的支持问题。
调研报告认为,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应在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稳步推进。
试点的范围包括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以及一些重点地区,如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流域、长江下游等流域,并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试点企业。而环保部门将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的水平,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
与此同时,该调研报告建议,应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比如,修订《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该调研报告认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与合作。环保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加强数据共享,支持保险公司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障适当、费率适中”的原则开发保险产品。同时,努力争取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扩大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承保能力。此外,还应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以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损失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