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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保续评:行政撑腰发展难以保险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张东阳 发布时间: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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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云南许多建筑企业向购买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发信函,要求“尽快退保”,因为他们不得不去云南省建设厅“指定”的3家保险公司重新投保,否则他们将拿不到当地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当地多家保险公司批评该省建设厅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行政垄断与巧取豪夺。

云南省建设厅为什么无视保险业的市场规则,肆意干预已经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企业,非要他们到规定的保险公司重新投保?相关负责人称这是建设厅到外去取经之后的新举措:先是针对建工险的承办进行招标,然后,竞标成功的3家公司都带来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服务的一揽子计划,这“非常有利于推动整个云南省建筑行业”。

然而,《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既然建筑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合法地为员工在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就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作为建设厅来说,利用行政命令强制建筑企业在3家规定的保险公司里投保,明显是对保险法的严重违背。此外,此做法还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的“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等要求相去甚远,也与“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总体目标严重不符。

事实上,对于云南省建设厅这种有违保险法规的做法,其背后却是“利益”二字在做怪。知情人士称,云南省建设厅将从这3家保险公司抽取20%-30%的代理服务费用,建设厅为此每年将能从中抽走1000万-1500万元。然而,作为这3家保险公司来说,却并不“吃亏”,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办法,将这种费用转嫁给了保险人。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新华人寿投入的建工险只有45000元,退出后在太平洋人寿的保费却多达7万多元,“他们制订了价格标准,保费上涨了40%。”中标的3家保险公司和云南省建设厅达到了“双赢”的最佳境地,而受损害的,自然是建设厅管理下的各个建筑企业。以“推动整个云南省建筑行业”为借口,行“从中渔利”之实,这的确是“明目张胆的行政垄断与巧取豪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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