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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夭。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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