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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中介机构应诚信规范经营,为投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交强险中介服务
(一)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提供交强险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杜绝欺诈、误导现象的发生。
(二)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各保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
(一)维护交强险中介市场诚信、规范、优质服务的市场秩序。
(二)着力检查交强险中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大对交强险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五、行业协会要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做好交强险行业自律工作
(一)推动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诚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对交强险中介市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二○○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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