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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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