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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保险在线 作者:bxgs 发布时间:20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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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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