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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查处保险违法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机构可以报请中国保监会决定。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据职权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者依据投诉、检举等途径发现、查处保险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执法职能部门发现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保险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保险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保险信访投诉制度对保险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信访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一)认为不存在保险违法行为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检举人;
(二)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执法职能部门;
(三)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检举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投诉、检举材料,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应当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发现或者知道违法事实之日起7日内立案,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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